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1-28     浏览次数:1828

苏交建〔2021〕3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交建局:
        根据《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部令2016年第67号)及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公路水运工程造价,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材料价格信息(以下简称材料价格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提高材料价格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材料价格信息管理职责分工
        (一)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工作,具体材料价格信息的收集、核查、统计、分析和发布的工作由其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二)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材料价格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复核工作,并按时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上报的材料价格信息准确性负责。
        (三)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关价格信息采集人员,负责本县(市、区)范围内材料价格信息的具体采集工作,并按时上报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上报的材料价格信息准确性负责。
        (四)相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项目施工企业开展在建项目材料价格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每月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材料价格信息,对所上报材料价格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二、规范材料价格信息的收集工作
        (五)材料价格信息收集和上报的品种规格按主材和地材两类设置。其中主材包括钢材、沥青、汽油和柴油等;地材主要包括水泥、石灰、砂和石料等。材料的品种规格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适时调整。
        (六)材料价格信息收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1.向生产厂家收集。重点收集本地规模较大,品种规格齐全,技术设备先进,生产水平高,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定价合理,信誉良好的材料生产厂家。
        2.向本地代理商、经销商收集。根据材料市场在不同区域、方位的分布情况,分别向经营不同类型材料专业厂家的代理商、经销商进行收集。
        3.向在建的工程项目进行收集。向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收集月度材料采购量或使用量及其价格资料。
        4.向外地生产经销单位收集。对部分特殊的材料,如果本地没有生产经销单位,可向外地生产经销单位进行收集。
        (七)材料价格信息应当于每月上、中、下旬各收集一次,同一种规格的材料应收集不少于3个不同渠道的供应商的价格信息。收集时间为每月5日~25日,并于次月10日前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八)材料价格信息收集程序和要求如下:
        1.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在建项目施工企业相关材料采购信息价格,并及时报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县(市、区)信息采集员按主材和地材分类,通过实地调查采集、编制本县(市、区)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并及时报送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信息编报人员对主材价格进行调查复核,对各县(市、区)上报的主要材料价格信息进行复核并汇总,编制本市材料价格信息,并及时报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九)材料价格信息应当按照统一格式编报,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1
        三、规范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工作
        (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信息统计分析人员对上报的主要材料价格信息进行核查、分析和汇总,并于每月20日前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开发布。
        (十一)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包括各市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地材指导价格以及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钢材、沥青、汽柴油指导价格。发布格式见附件2
        四、规范材料价格信息的应用
        (十二)材料价格信息是经多点采集、调查、分析、整理后完成的,反映发布期内的材料市场综合价格,为到各市码头(或货场)价格,不含装卸费、运杂费。
        (十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仅供省内公路水运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和材料价差调整等参考。公路水运工程应综合考虑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市场实际合理确定材料价格。在施工合同中,如何使用材料价格信息,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因使用材料价格信息不当造成的合同纠纷,由使用方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十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材料价格信息报送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纳入年度考核工作,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材料价格信息报送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纳入其信用考核。
        (十五)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发挥相关价格信息平台作用,不断提高价格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增强价格信息服务的社会效益。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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