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沿海和内河港口码头改建扩建工作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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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港口建设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积极扩大有效投资的决策部署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精神,推动港口高质量发展,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快沿海和内河港口码头改建扩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地更好地理解《通知》,抓好贯彻落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面加强,国家对用地用海、环评等管理日趋严格,特别是2018年明确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要素保障逐渐成为制约港口工程建设的难点。加快港口码头改建扩建,可更充分发挥已有资源潜力,在基本不新增或少量新增岸线和水域、土地资源的基础上,实现码头靠泊等级、作业效率和安全环保水平的有效提升;是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实现港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但调研发现,当前相关建设管理制度普遍将改建扩建项目与新建项目同等对待,缺乏针对改建扩建项目在建设程序的合理优化,以及用地用海环评等政策支持,降低了企业开展码头改建扩建的积极性。2022年,交通运输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加强港口航道资源要素保障的文件,对解决新建项目要素保障问题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为加快推进码头改建扩建工作,明确相关支持政策,实现改建扩建与新建同步推进、双向发力,交通运输部会同多部门联合出台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码头改建扩建的重要意义、工作范围、程序要求、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协同组织实施五部分。
一是明确码头改建扩建工作范围。针对码头改建扩建的主要矛盾和重点需求,坚持依法依规、统筹有序,节约集约、安全绿色,因地制宜、经济高效,创新驱动、智慧引领等原则,提出了码头等级提升类、专业化改造及货类调整类、预留水工结构等级能力释放类以及自动化智能化改造类等4种类别项目为重点方向。
二是合理优化码头改建扩建程序要求。提出了加快项目立项办理、优化工程设计审批、积极推动项目实施等3方面举措,包括加快审批、核准或备案办理,明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合并开展、码头预留水工结构等可不重新办理设计审批的具体情形,以及加强工程建设和验收指导等若干具体措施。
三是强化码头改建扩建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提出了加大用地用海保障、加强环评审批政策支持、加快水土保持和洪评审批政策支持、加快航评审核政策支持、加强资金保障等5方面举措,具体包括了加快审批办理或纳入绿色通道、合理界定审批类别(如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采用重力式码头等非透水结构的改建扩建项目,按构筑物用海方式办理,可不纳入围填海范畴;环评按照工程内容确定审批类别,不擅自提级或改变等)、突出审核重点(如明确了用海、环评等聚焦改建扩建部分,不延伸至原工程内容或不累加原工程规模的情形)、优化审批流程(如明确了可不开展环评、洪评、水土保持审批,以及可不重新办理航评、用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的情形,以及水土保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等若干具体措施。
四是协同做好码头改建扩建组织实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宣传指导等3个方面进行了部署。 三、《通知》的贯彻落实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相关手续办理,形成协同加快推进码头改建扩建工作的合力。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单位指导,推动一批需求迫切、前期工作基础较好、工程规模较大的项目尽快开工、尽快建成见效。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改扩建项目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岸线、水域、土地等资源;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不得影响河道行洪、输水和生态功能,原则上不新增占用河湖水域。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强化协同监管。有关港口企业和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审批要求,抓好建设生产安全工作,加强现有码头的健康监测。 三是加强宣传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指导和政策解读,推动码头改建扩建项目利用好已出台的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沿海和内河港口航道规划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交规划发〔2022〕7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交通运输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港口总体规划调整适用情形和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的通知》(交规划发〔2021〕129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相关政策,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工作指导,不断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工作流程,加快推进码头改建扩建工作。